刑法中明知的判定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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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明知”的判定方法“明知”的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题。探求刑法中“明知”的判定方法,对于正确审理刑事案件,准确打击犯罪,有效纠防刑事错案,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明知”的判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的混淆概念,将“应当知道”等同于“明知”。又如,相关法律文书对“明知”的判定过程没有说理,即使行为人以“不知”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并未对行为人“不知”这一上诉理由予以回应。再如,有的法律文书对“明知”判定说理的逻辑性不强,说理几乎陷入“因为明知,所以明知”式的循环论证,显然缺乏充分性,难以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提高刑事案件司法专业化水平,科学、理
2、性、准确地判定“明知”,笔者结合刑事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如下判定方法,供参考:第一,正确区分“明知”相关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混淆“明知”相关概念的问题,诸如将“应当知道”等同于“明知”。“应当知道”表明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属于犯罪过失范畴。“明知”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道,属于犯罪故意范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解释中“应当知道”有时用于表示“明知”。譬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第4项,“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该解释中的“应当知道”表示推定明知。因此,
3、司法工作人员原则上要避免把“应当知道”理解适用为“明知”,但是,法律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行为人供述是判定“明知”的重要根据。如果行为人对犯罪行为作出“明知”供述,其供述与相关证据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那么可以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系明知。即使行为人当庭翻供并以“不知”为由提出上诉,但不能出示证明自己确实“不知”的相关证据,应当维持对“明知”的判定结论。但是,如果确能证明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导致行为人作出与“明知”相关的虚假供述,那么应当推翻对“明知”的判定结论。第三,反常行为是判定“明知”的考量要素。如果行为人实施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反常行为,只要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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