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解1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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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解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 标第三章 投 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释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竞争交易的方式。这种 竞争交易的方式与供求双方的“一对一”直接交易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既有利于节省和合理使用采购资金,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2、又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 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还有利于堵住采购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 。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 问题。在认真总结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国际上招标投标的通 行作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招标 投标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目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保障国有采购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使用,从制度上铲除国有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创造有利于公平
3、竞争的 市场环境,这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所在。3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此外,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还包括招 标投标代理机构。本法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4、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以利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这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释解】 本条是关
4、于本法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除外)。二、本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 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本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 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目前实际中称作招标投标的活动很多,有些
5、从其本质上看并非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此需要按照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释解】 本条是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6、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 规定。一、按照本条的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本法已明确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为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即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 工程建设项目;既包括土建工程项目,也包括有关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这里讲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
7、、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 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的采购等。按照本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都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只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制定的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才属于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 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按照本条规定,对于大
8、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至 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国家通过发行 国债等方式融资取得的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讲,这部分资金也属于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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