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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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养老保险各项制度顺利实施,维护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关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养老
2、保险经办机构,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追究情形第五条各乡镇(街道、长春经开区)、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等职责,达不到杜绝或整治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效果的;(二)对2023年前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的清理核查后未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力的;对2023年后未对本辖区内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出现其他隐匿、转移、侵占、
3、挪用或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S)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材料审核,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继续发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五)不按规定组织生存状况认证,导致死亡未销户等情况发生或对认证对象进行推诿的;(六)对参保对象死亡调查把关不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七)以欺诈、伪造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以及协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九)不受理群众举报,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及处理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十)有案不查或不按照规定移送案件线索的;(十一)其他失(渎)职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六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4、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支付养老保险基金,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把关和审核,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S)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的;(四)对发现危及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和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五)不受理群众举报,或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以及处理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失(渎)职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七条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原改制企业的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材料审核,导致参保人员发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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