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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财务收支、风控管理、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二章内部审计
2、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等重要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专门工作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同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集团审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金融、经济、工程、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六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
3、责。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应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请求回避。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一条内部审
4、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二)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执行公司制度规定、重要决策和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四)对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五)对主要经营项目、重大财务收支、重要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审计。(六)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A)对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清算注销等进行审计。(九)对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十)对基建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计。(十一)对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二)督促落实
5、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三)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财务收支等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文件、资料和资产。(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可能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第五章内部审计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审计方式:(一)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将有关资料送到内部审计机构指定地点的审计。(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审计。(三)委托或合作审计:委托内部或社会机构进行审计,或借用内部人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人员参与公司内部审计。第十五条主要审计程序:(一)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依据上级相关要求、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及组织部门意见等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二)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前,一般应提前5个工
7、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三)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确定后,应配备适当数量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关注重点等事项。(四)审计实施审计组应认真开展审计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充分收集审计证据,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五)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要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于具体要求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六)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8、改进建议。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审计意见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另发。(七)跟踪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后续的审计项目中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者通过其他监督检查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A)整理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通知、审计方案、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等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按规定管理。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或相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
9、内部控制措施,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实现内部监督的联动以及信息和资源共享。第七章违规责任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检查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建议,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未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审计与法律风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3年6月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