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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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承上启下、权责匹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相关规定,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
2、站)以及全国爰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市级或县区自行组织实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所需经费按照组织实施主体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组织实施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及省、市实施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由市级财政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
3、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确定并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
4、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及省、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级职能部门、县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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