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构合署合设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附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回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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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使党的机构直接参与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党政融合主体,这对我国传统的“诉讼主体模式”的行政主体理论造成了冲击。实际上,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是新公共治理时代党政关系深度调整的产物,其内在的逻辑是党政协同治理。面向公私合作治理实践和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宜采用“治理主体模式”发展行政主体理论,实现行政主体理论向组织结构、制度网络关系的必要拓展。研究作为塑造权责关系的治理主体法、作为规范组织场域的治理责任法,方能处理好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所衍生的新旧问题。弓I言党最机构合署合设产生了一种新的行政主体党政协同治理主体,这使得现有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主体理论出现了解释困境
2、和“理论危机”。行政法学需要以新的理论创新来适应新的改革要求。一、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由来、内涵及特征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态,它们涉及不同面向的问题。因此,在探讨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行政法问题之前,须对二者进行清晰的界定。(一)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产生及其表现形态1 .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由来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探索由来已久,1952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中就曾指出:“各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可以酌情实行合署办公,分工合作,互相辅助,加强联系,做好工作。”1953年,安徽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人民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开创了地方党政机构合署的先河,但
3、这一探索当时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之后,纪检与监察几经分合。党的十四大后,党委纪检机关和政府监察机关再次合署办公。自2000年开始,合署办公改革探索在部分省份展开,党政合署的范围从党和政府的监督部门扩展到安全稳定部门、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和秘书机构等,但仍限于一个党的机关和一个行政机关进行合署办公。这也形成了我国党政合署的一般形态。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行政体制的大部制改革。2009年广东顺德在地方大部制改革中大胆尝试组建“大纪检、大政法、大宣传、大社工”的党政合署大部门。2010年广东省率先推广“顺德模式”,其他省市相继效仿,形成了一种大部门式的党政合署新形态。这种形态下的党政合署将党委和
4、政府职能相同、相近或相似的部门进行全面整合,组建合署大部门,甚至将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的合署也囊括了进来。由此可见,我国党政机构改革中党政合署经历了从一般形态向大部门形态的迈进的过程,但在党政合设方面鲜有探索。2 .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表现形态为了进一步解决党政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等突出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2018年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上述决定和方案,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是将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党政机构进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在国家层面,其所涉及的合署合设对象主要包括:组建
5、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和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公安部、将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与国务院部门职责整合并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地方层面,允许地方机构设置在重要事项上与中央保持基本对应的前提下,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突出不同层级职责的特点,因地制宜,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多对一”,力求打破“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克服“职责同构造成的层级权责不清、资源配置分
6、散、效能低下等问题。(二)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概念界定与主要特征1 .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概念界定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涉及党政机构合署办公、党政机构合并设立两个概念。简而言之,合署办公,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在一起办理公务的情况,实行“两块牌子”“两个章子,“一套人马”的体制。党政机构合署不同于“联合办公”,它“发生的是化学反应,而非办公空间的物理整合”。与“合署办公”不同,“党政合设”则是将党的工作机关变成国家机构或者将国家机构变成党的工作机关,原机关被吸收或消灭而形成新的机关,从而使党的工作机关成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构,其目的是践行“大部门制、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方针,实现党政机构“精简、高效
7、、统一”的运行目标。由此可见,合并设立与合署办公在整合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党政机构合署保留了形式上的职能划分,“合署的各个机构在法律上并没有消失,理论上仍然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党政机构合并设立产生了一个新的机关,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机构职能整合。2 .党政机构合署合设的主要特征尽管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党政机构合署与党政机构合设的差别表现在合并或合署后的法律主体是一个还是两个的问题上,但两者在职能整合的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首先,与既往的几次机构改革相比,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并不仅仅局限于行政体制范畴内,而是对传统的党政关系做出了重大的思路调整。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度调整党政关系是其精神内核。其次,从
8、机构职能调整的范围看,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所涉及的主要是与党的政治、组织、思想领导以及纪律检查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再次,从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看,党政机构合署合设以职能中心主义为导向,实现了党的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双向协同,既有政府机构划入党的机构,也有党的机构并入政府机构。最后,从职能的履行方式看,均实现了职能、机构和人员的三重整合,即所谓的“一套人马”,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编制。总之,由于党的机构直接参与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一种新型的治理主体党政融合主体已然走入法治的视野。二、党政机构合署合设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挑战党的机构与政府机构合署合设直接参与治理,必然会对行政法学理论产生系统性影响,其中,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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