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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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
2、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政务部门政务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监督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政务数据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筹建设、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本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各县、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开发区、管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
3、督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H作。第六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H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广,增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意识,提升全社会政务数据资源应用能力。鼓励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使用及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
4、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平台建设与目录编制第九条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建,县区、开发区、管理区共用,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支撑政务部门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并满足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三级等级保护要求。开放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基础平台。第十条各政务部门应推动本部门政务数据接入市政务数
5、据共享交换平台。凡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原则上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第十一条人口库、法人库、宏观经济库、空间地理库和电子证照库等基础数据库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建设;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由涉及该系统业务的部门统筹建设。第十二条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统称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应根据省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第十三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第三章政
6、务数据采集与归集第十四条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应符合国家、省、市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要求,遵循“一数一源、一源一责”的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资源真实、可靠、完整、及时。第十五条各政务部门应对采集数据进行电子化记录和存储,并加快以传统纸质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第十六条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更新,以实时交互更新为最佳状态。条件尚不具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属于特殊情况的,应至少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I。日内进行更新。更新实现的途径,以接口方式或前置机交换为优先选择方式;无法实现的,应采取线下拷贝方式。严禁通过即时通讯工具
7、或电子邮件传输数据资源。第十七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清洗、规整过程中,发现各政务部门之间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应会同数据提供方进行数据核实,各政务部门应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确保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W个工作日。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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