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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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2、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购房款)。第四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O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是指主管部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就预售资金的监管内容、监管额度以及违约责任等签订统一格式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办法所称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是指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查处等有关工作。第七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人民银行对监管银行的开户信息、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保监部门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银行对预售资金的收缴
4、、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上报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情况;及时将开户信息向人民银行备案,自觉接受本市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性质及用途,并及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被监管预售资金的开发企业。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止。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由工程建设费用(含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法定税费等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工程建设费用的20%)组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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