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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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优化荔湾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推动荔湾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条款适用于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如无专门描述,本措施所称电子商务包含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需在荔湾海关注册登记。第三条【鼓励四上落户】在荔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注册当年或次年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第四条【发展成长扶持】对属于批发零售业的电子商
2、务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IOo万元、200万元、500万元、IoOO万元奖励。对属于服务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具体的增长幅度每年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情况另行确定。第五条【头部企业奖励】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批发零售业的,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亿元、800亿元、IOOO亿元以上
3、的,分别给予6000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服务业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奖励。第六条【品牌培育奖励】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对国家商务部门新认定的数字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七条【跨境电商扶持】对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总值500万美元以上
4、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度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IOoo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并在广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数据报备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打造国际分拨枢纽和智慧物流站点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RCEP外贸拓展。对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服务超过10家品牌商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第八条【电商载体支持】鼓励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对以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为主的楼宇或园区运营单位,每引进1家“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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