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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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理解制作:黑龙江省望奎县城管执法局法制股牛树明2023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制定原则及制定依据。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执行及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2、:(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处罚法第九条的内容,但除去了“行政拘留”。处罚法第10、11、12、13条规定,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法规不得设定。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3、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处罚法第22、23条。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包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依据处罚法第25条。明确了管辖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办理期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处罚法第27条。行刑办案衔接。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执法机关
4、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依据处罚法第39条。重申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依据处罚法第47条。对执法文书的制定、使用予以进一步明确。重申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可以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第十条执法机关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互J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
5、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依据处罚法第48条。对处罚决定的公开范围及日期予以明确,并对已公开的处罚决定的“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日期予以确定。第H一条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依据处罚法第42条。重申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
6、理执法行为规范所确定的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配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者执法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相关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处罚法第51条。第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7、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第十四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依据处罚法第52条。明确了当场处罚决定备案的期限。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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