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理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理解.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理解制作:黑龙江省望奎县城管执法局法制股牛树明2023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制定原则及制定依据。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执行及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2、:(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依据处罚法第九条的内容,但除去了“行政拘留”。处罚法第10、11、12、13条规定,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法规不得设定。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3、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处罚法第22、23条。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包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依据处罚法第25条。明确了管辖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办理期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据处罚法第27条。行刑办案衔接。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执法机关
4、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依据处罚法第39条。重申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依据处罚法第47条。对执法文书的制定、使用予以进一步明确。重申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可以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第十条执法机关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互J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
5、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依据处罚法第48条。对处罚决定的公开范围及日期予以明确,并对已公开的处罚决定的“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日期予以确定。第H一条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依据处罚法第42条。重申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
6、理执法行为规范所确定的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配备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或者执法标志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或者佩戴执法标志标识、相关规定。第二节简易程序第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处罚法第51条。第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7、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第十四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依据处罚法第52条。明确了当场处罚决定备案的期限。第三节普通程序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
8、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依据处罚法第54条。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核查期限,进而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时限、基本标准和办理要求。强调了核查期间所取得的证据的有效性。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办案时笔录的制作提出要求并明确了操作规范。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
9、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证参照民诉法相关规范要求,对现在执法活动中的取证行为予以规范和明确。据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提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到场见证,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物证。对违法嫌疑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
10、知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确有困难、拒绝到场、拒绝签字的,应当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第十八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出具协助函,请求有关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等。依照处罚法第26条。第十九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
11、标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保存地点等信息,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并通过录像等方式保留相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鉴定;(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
12、押或者没收的,决定依照处罚法第56条。对先行登记证据保存的操作进行规范,并对处理决定的做出予以明确。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政处罚意见及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及理由等。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依据处罚法第57条。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撰写予以明确。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
13、、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处罚法第44条。第二十二条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书面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处罚法第45条。对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陈辩权期限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在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
14、,提交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申。第二十四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
15、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期限的明确及工作要求。并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三)对适用依据不准确、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四)对超出法定权限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对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第二十六条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处罚法第57条。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