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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管理制度(一)年休假1.休假条件和期限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达到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次月起享受对应的年休假天数。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及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
2、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被立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在立案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在审查结束之后,经审查机关认定无违纪违法的人员,应安排补休,或补发相应工资报酬。3.其他规定:(1)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2)每年暑期安排全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相对集中休年休假,原则上集中休年休假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0日,窗口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不能拆零分散成多次休假。根据财政工作特性,原则上10月份以后不再安排年休假。(3)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各科室(单位)要根据工作情
3、况,对科室(单位)人员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都尽可能在年度内规定的时间段安排年休。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4)符合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4.审批程序:局长休假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休假报局长审批,其他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休假在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后报局长审批;正科职干部休假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正科职以下干部休假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二)探亲假1 .期限规定: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
4、年一次,假期20天。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时间,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2 .其他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分别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 .审批程序:按年休假审批程序办理。(三)婚假1.期限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再婚者可以同等享受婚假待遇。2.其他规定:(1)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车船费职工自理)。(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
5、不另给假期。(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3.审批程序:按年休假审批程序办理。(四)丧假1 .期限规定: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丧假。2 .其他规定:(1)丧事要去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3 .审批程序:按年休假审批程序办理。(五)产假1期限规定: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20天。4 .其他规定:(1)根据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女职工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2)男干部职工享受护理假20天,从新生儿出生之日计算,一次性休完。产假期和护理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3.审批程序:按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