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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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公告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总局和省局党组关于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引导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提高仿制药品质量,满足人民用药需要和“十三五”规划要求,推动医药行业供给侧改革,促
2、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二、工作措施(一)企业开展评价。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省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择优分步实施评价工作,科学规范开展评价。要准确把握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范围和时限要求,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
3、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二)建立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总局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要求,建立省级层面工作程序,明确程序中的各工作环节和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和受理、研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送检、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以及资料汇总报送等工作,严格工作标准,确保申报资料数据真实、完整。(三)严格监督管理。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辖区内有关药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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