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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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直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直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2、,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要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学校应设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总务主任、会计、校产总管理员、部分部门管理员等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为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其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
3、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承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六条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
4、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和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学校购买的工具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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