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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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如未聘请董事会秘书,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3、,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第六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七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第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
4、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5、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第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6、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7、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
8、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有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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