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城市更新项目开发量确定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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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发量确定规则(草案,2014.0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管理,引导和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发量按项目所在片区法定图则规定执行。(一)项目所在片区法定图则批准未满两年的;(二)按法定图则规定条件落实后,能满足项目利益平衡的。其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发量按本规则执行。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开发量原则上由基础开发量、转移开发量、有条件叠加开发量和核增开发量四部分构成。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
2、划开发量确定应符合片区整体规划定位及相关控制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及周围市政基础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第二章基础开发量第六条基础开发量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划定的开发建设用地,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四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规定测算的开发量。第七条规划功能为居住和商业服务业的地块测算基础开发量时,依据以下规则对深标基准容积率进行修正:(一)位于密度四、五区的城市更新单元,按密度三区标准起算。(二)位于密度三区,距离密度一区不足500米的城市更新单元,按密度二区标准起算。(三)位于密度二区,距离密度一区不足500米的城市更新单元,按密度一、二区基准容积率平均值起算。(四)位于大
3、小梅沙片区、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片区)、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密度六区的按密度五区标准起算,属于其他密度分区的不予修正。第八条规划为新型产业功能的地块,基准容积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属于市重点产业项目或位于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的,基准容积率为6.0;(二)位于中心城区、组团(新城)中心区范围内的,基准容积率为5.0;(三)位于大小梅沙片区、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片区)、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基准容积率为所属相应密度分区商业服务业基准容积率;(四)其他地区属于一般地区,基准容积率为4.0。第九条规划功能为普通工业、物流的地块,基准容积率按深标规定相应容积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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