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实施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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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2023年12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0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稳定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看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
2、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看法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加入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勉励引导群众通过诚恳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
3、进共同富足,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扰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受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协同。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鼓舞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
4、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鼓舞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第七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其次章以工代赈计划管理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分专项安排。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等。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以工代赈计划工作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草案。省级
5、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汇总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议计划草案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依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计划安排和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等状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政策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地方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以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分省规模。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
6、目。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Q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跟踪把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状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
7、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第十四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依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依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方法(财农(2023)1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难影响较大地区倾斜。对其他
8、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入,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安排。第十六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第十七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H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H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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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实施 国家 以工代赈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