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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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规范水利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审计监督。上级水利审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招标投标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
2、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二章 审计职责第五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一)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二)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对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投资管理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
3、督;(五)协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 审计权限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一)有权参加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审计部门参加。(二)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提供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四)有权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了解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五)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七条 审计部
4、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二)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三)招标文件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四)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取费是否符合规定;(五)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六)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经济事项。第八条 审计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二)招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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