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盗窃次数与量刑幅度增加刑罚量的考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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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次数与量刑幅度、增加刑罚量的考量兼议不同盗窃罪状之间数额或次数的折算论文提要:刑法多次对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与标准作了修改完善,随着盗窃罪在理论与实务上的不断深入,其量刑也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数额标准。“盗窃次数”在“多次盗窃”中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增加刑罚量的因素之一,但在其他罪状中却无相关规定。虽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文件中有一些关于盗窃次数的规定,但还不够全面,而且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很小。本文通过对相关规定、案例的比较与分析,发现盗窃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现象的逐年减少,讨论由盗窃数额量刑为主转化为数额与次数并重量刑的迫切性,以多次盗窃中随着盗窃次数递增所增加的刑罚量与量刑幅度存在矛盾为切入点
2、,探讨随着盗窃次数增加提升量刑幅度的必要性。全文共9793字。关键词:盗窃次数量刑幅度增加刑罚量主要创新观点:1、建议将盗窃次数达到相应数量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增加刑罚量和提升量刑幅度的标准,解决罪责刑不均衡问题的思路。2、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连续多次盗窃或“惯偷”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有规定来分析,有必要将数额量刑为主转为数额与次数并重量刑,以次数来提升连续多次盗窃的量刑幅度并增加刑罚量。3、调整盗窃次数增加刑罚量并提升量刑幅度的标准。4、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数额或次数来提升量刑幅度与增加刑罚量。只要某个因素条件符合就按其确定,超过
3、部分就可以作为增加刑罚量来考虑量刑。若两因素能同时提升到同一量刑幅度,则分别以两个因素确定基准刑,并以各自因素计算增加刑罚量,然后以较重的计算结果作为判决刑罚。5、不同的盗窃行为之间的换算,应用精确化的科学量刑。以下正文:表一:P法院历年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的占比6020-910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09年至2017年间,P法院的盗窃案件总体上呈逐渐下降趋势,但最低年份也还是占1/4强。如果解决了盗窃中的量刑不公正、不平衡问题,无疑是把司法公正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刑法多次对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与标准作了修改完善,1979年仅规定为
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997年修改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两种罪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八)补充T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罪状。随着盗窃罪在理论与实务上的不断深入,其量刑也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数额标准。“盗窃次数”在“多次盗窃”中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增加刑罚量的因素之一,但在其他罪状中却无相关规定。虽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文件中有一些关于盗窃次数的规定,但还不够全面,而且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很小。本文通过对相关规定、案例的比较与分析,发现盗窃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现象的逐年减少,讨论由盗窃数额量刑为主转化为数额与次数并重量刑的迫切性,以多次盗窃中随着盗
5、窃次数递增所增加的刑罚量与量刑幅度存在矛盾为切入点,探讨随着盗窃次数增加提升量刑幅度的必要性。建议将盗窃次数达到相应数量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增加刑罚量和提升量刑幅度的标准,解决罪责刑不均衡问题的思路。鉴于本文仅以P县为样本,部分数据会具有一定局限性,文中观点仅作抛砖引玉,以期能为研究盗窃罪的量刑科学化提供新视角。一、提出:实践中若还是以数额来确定量刑幅度,则盗窃的第三档量刑幅度在基层法院将形同虚设表二:P法院盗窃案件判处有关情况统计年份案件总数被告人总数盗窃案件数盗窃被告人数盗窃案件被判处三种量刑幅度的被告人数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6、十年以上有期单处罚金管可2009131200711036596203201012122949102631041962011128248466939121262012144307621285910518201319533587977410132014207337746760720152073079915413413720162323296376655620172483606777761表三:P法院盗窃案件中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下的占比在P法院盗窃案件的统计中,判处三年以下的被告人占比越来越大,判处三年以上的被告人越来越少。占比最高的2017年,盗窃案件的所有被告人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表四:P法院盗窃
7、案件中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上的占比造成上述结果不是法官量刑轻了,是因为盗窃量刑数额在2013年有了新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的脱节,还有社会形势发生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二、分析:盗窃次数与增加刑罚量、量刑幅度的脱节盗窃次数对定罪量刑的作用有三种:犯罪成立条件、法定刑升格与作为累计载体。我国刑事立法采用“定性+定量”模式,“盗窃数额”与“盗窃次数”一直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惩罚多次盗窃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反复实施盗窃行为,足以表明其屡教不改,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鉴于盗窃次数不仅体现出行为人的盗窃习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也作为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尤其在盗窃数额相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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