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的检视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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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的检视与完善用风险评估、人身保护、数据系统进行预警、处理、分析马彩云法官不幸殉职后,法官履职人身安全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理性反思。伤害背后的原因不仅引人深思,也折射出现有保护机制存在严重不足。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可以构建数据分析系统,创新保护机制。一、恶性循环:伤害事件的严重危害伤害法官就是践踏社会的公平正义,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高效的实现。倒在血泊中的不仅是法官的身体,还有被藐视践踏的司法权威。伤害事件带来一种恶性循环:“伤害事件发生严重影响法官一A损害司法权威一A带来不良风气一A引发更多伤害事件”。这个怪圈将严重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受
2、伤害的是法治,最终受损的还是人民的权益。二、现状检视:伤害事件的表现特征伤害法官事件是指当事人或其家属、第三人为使案件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围攻、纠缠、辱骂、暴力威胁以及恐吓等方式对法官及其家人、亲属实施的造成其人身、财产伤害的行为。1、表现形式,依所引发的后果分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聚众扰乱、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故意杀害。2、类型,根据有无目的分为:即兴型,无特定目标,没有预谋,只是过激反应。预谋型,针对特定人员,预先策划,规避防范措施。3、时间。贯穿于案件全过程,从送达文书、庭前调解、法庭审理、宣告判决、强制执行,甚至结案后还有申诉、信访。4、空间。主要有办公区、审判区、家中附近、
3、上下班途中、加害人家中附近及公共场所。法官成为极易被伤害的职业群体,为什么这些守护着社会最后一道公平公正防线的战士,不仅得不到人民的尊重,反而血染法袍呢?三、剖析问题:保护机制的先天不足伤害事件频发,主要原因是防范不够和保护不力,保护机制不足间接造成伤害事件的直线上升。(一)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1、安全意识一一案多人少严重,风险意识不强。案件大幅增加,压力骤增,法官根本没时间顾及案件细节,降低了对案件的掌握能力,同时对调解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有效化解矛盾。部分法官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缺乏识别当事人行为表现的能力,缺乏危急时自救的能力,缺乏如何避免陷入险境的能力。2、安保力量一一警力严重不
4、足,处突能力不强。除了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审判,几乎都无法配备法警值庭。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启用后,连书记员都无需在庭上了,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只有法官一人孤军奋战,又怎么控制的了局面?2015年底,Q全市法院共有法警234名,兼职法警136人,占58.12%o处突要求快速反应,迅速控制局面,近六成法警分散在其他部门,根本无法快速集中警力,大大降低处突能力。(二)缺乏高效的惩罚机制1、司法传统一一强调人性执法,法官不愿追责。人民司法传统下,法院的形象充满人情味,过于彰显人文关怀。法官经常与当事人单独、友善接触,很少会提防当事人,甚至轻易相信加害人的谎言而与之接触。当事人抓住法院怕上访闹事的软肋,给法
5、官施加巨大的政治、舆论压力。因为害怕被无理缠访,法官忍气吞声,甚至遇到当事人胡搅蛮缠时,也一再忍让。2、救济措施一一追责程序繁琐,惩罚力度不够。法律把利剑交给了法官,却没有给予他们抵御外侵的盾牌。立法保障不足:一是宣示性条款居多,没有实施细则;二是没有对法官进行特殊保护。遇到轻微的伤害事件时,公安、检察机关一般认为这些应由法院自己处理,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对此缺乏积极性,追责程序上衔接不畅。突发事件证据的固定、取得比较难,又加上程序复杂,经常以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为由终止侦查。处罚结果的“柔性”,使得当事人无所忌惮,造成非理性举止的扩张和蔓延,影响法官的正常履职行为。受害法官极少有提起
6、民事赔偿诉讼,对伤害行为的打击不力,对加害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缺乏综合的数据分析1、上报处理繁琐。发生轻微伤害时,如果上报后,需要写材料,牵扯大量时间和精力,法官还要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法院一般认为事情不大,也就不上报。2、自身不愿宣扬。发生伤害事件,毕竟不是件光彩的事,不作扩大宣传。每年法官遭受伤害的数量与程度,法院内部人员也知之甚少。3、没有伤害记录。对每个加害人,没有在审判、执行系统留下污点信息。其他法官,遇到有伤害经历的加害人,还是没有防备意识,受伤害的几率增大。四、另辟蹊径:保护机制的细化创新黄帝内经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借力审判系统大数据服务体系,通过广泛
7、采集伤害信息,科学分析海量数据,找出伤害特征,做好事先预防。(一)人身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伤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高院下发关于案件风险评估预防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对每个案件都要从信访、舆情两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预防重大敏感案件。建议增加人身安全风险评估表,并将此表放在信访、舆情评估表之前,作为第一张内容。提醒承办法官及时发现当事人的负面情绪,管控现实存在的危险源,注重事先预防,掌握主动权,及早做好预案,减少案件风险。1、申报:做到事前有预见。伤害事件发生之前,只要仔细观察,加害人总会通过
8、口头语言、书面材料,或者眼神表情、肢体语言、异常表现等行为,透露出一些预兆。如果能捕捉到这些,那么只要应对得当,就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1)申报主体:各阶段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最多,对案件情况最了解,是预防申报的最佳人选。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填写,研判案件的风险源、类型和大小。对伤害事件的预见能力,正是考验法官的认知能力,应当加强对案件内在规律进行摸索。一是通过案卷、证据等材料对案件进行理解、把握;二是送达、接待中对案件当事人的观察与了解;三是开庭调解中,对双方矛盾发展变化的及时把握。法院应当加强“对伤害事件的预见能力”培训,不能依赖法官边干边学。一是如何识别当事人行为特征,发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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