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外地户籍罪犯审矫对接的实践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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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户籍罪犯审矫对接的实践思考以S法院为视角论文提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日渐频繁,跨区域犯罪日趋活跃,外地户籍被告人日益增多。笔者以S法院为视角,分析外地户籍被告人在适用缓刑上处于劣势的现象,症结在于涉及外地户籍罪犯的审矫对接不畅。实践问题有:一是调查评估中,审前社会调查完成或寄送不及时,经常超期。二是确认程序中,矫正地有多处时,矫正机构容易相互推诿;交付过程中居住地变更影响矫正进行。三是交付执行中,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无形中缩短了期限。四是回访考察中,报到时间不确定,监督力度不到位。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立法规定上,没有实现具体细化,各地的居住地认定标准不一,导致
2、矫正地认定程序不足;二是沟通协作上,没有细化对接程序,各部门信息交换平台不联通,导致无法实现全面监管。强化审矫对接,关键在于完善日常对接机制。首先在实践上,S法院采取三项措施改善对接机制:一是把诉前调解中心兼做审矫联络点;二是外地户籍罪犯要在本县矫正时,执行前须先与矫正机构确认;三是参与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加强重点对象回访工作。其次在立法上,委托审前社会调查阶段提前,细化矫正地确定程序,调整缓刑执行起算时间。最后在协作上,构建跨区域信息交换平台,共享矫正人员信息,实时监管矫正对象,形成跨区域大合作,实现审矫无缝对接。消除因审矫对接不畅而产生的诸多顾虑,让外地户籍被告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让缓刑的
3、适用做到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文共8397字。主要创新观点:在S县范围内,采取三项措施:1、把诉前调解中心兼做审矫联络点。有效改善了对接不畅的局面,真正实现了审矫无缝对接。2、外地户籍罪犯要在本县矫正时,在执行前先与矫正机构确认。S法院与县司法局多次协商后,初步形成了此类情况的对接程序,有效解决了外地户籍罪犯在本地矫正的问题。3、参与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及时为矫正人员指点迷津,有效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4、加强重点对象回访工作。主要针对在本地矫正的未成年人以及外地户籍罪犯在外地矫正的,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建议完善的思路:1、调查评估中,建议委托
4、时间提前,由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委托。对未成年人,一律委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对成年人,则有选择的进行委托,只要有可能判处缓刑,都可以先行委托调查。2、确认程序中,细化矫正地确认程序。包括确认矫正地次序、统一居住地认定标准。3、交付执行中,建议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应以缓刑交付执行之日为宜,即罪犯到矫正机构报到之日起计算。4、回访考察中,构建信息交换平台,让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及时高效进行沟通协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管。以下正文: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了行刑社会化的进步理念,提升了刑罚体系现代化及人文化程度。因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社区
5、矫正被西方国家广泛应用并效果良好,成为主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审矫对接是从法院审判到缓刑执行的枢纽,既要各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又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配合。审矫对接机制的合理化、科学化,有助于促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有利于保障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有益于矫正人员融入与回归社会。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审矫对接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外地户籍被告人(本文指Q地区以外)适用缓刑比例明显偏低,深入分析衔接机制不畅的原因,对完善审矫对接机制作了一些思考。一、问题S法院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适用缓刑人数在百余人,占被告总人数的30%40%,缓刑适用率总体上
6、呈增长趋势,但中间略有下降。表1:S法院适用缓刑比例情况年份被告人数判处缓刑人数占比(%)201333512537.31201433710932.3420153078928.99201632914243.16201735913537.60相同5年内,与本地户籍被告人相比,外地户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小的多,2017年两者相差最大,达30.34%。在缓刑适用上,并没有实现“同地同判二表2:S法院本地、外地户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情况()T一本地户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T一外地户籍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对外地户籍被告人判处缓刑相对较少的现象,有违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悖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碍
7、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此现象在法律法规上并无依据:从缓刑的适用条件上看,是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和对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户籍并不在此之内;从缓刑执行地的规定上看,户籍只是具体执行地之一,与是否判处缓刑并无直接法律上的关系。外地户籍被告人在适用缓刑上处于劣势,主要症结在于审矫对接不畅,各部门存在对接不到位、责任不明确、互动不充分等问题。(-)调查评估阶段:调查期限与审判时限的冲突案例一:未成年被告人宋某,法院立案后,已及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的材料寄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但法院未在审限内收到回复材料,直到判决生效后,才收到审前社会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
8、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第3条规定: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10天的调查时限,本地户籍罪犯的社会调查尚能完成。但外地户籍的,文书在途时间近2周,如依法院寄出时间算,则矫正机构难以及时完成调查,如依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时间算,则极易超出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或速裁程序案件的审限。实践中,法院将评估委托函及材料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后,后者需将调查任务指派给司法所,调查时限往往自司法所调查之日起算,调查真正完成所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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