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有出才有进:先找好超龄法警出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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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出才有进:先找好法警“出”路旬法改革下如何修通司法警察进出渠道论文提要:“进出”不畅,已成为警队发展的瓶颈,重要原因是超龄法警的“出口”过窄,转部门不易,从而占用警队的编制,引起年轻法警进入警队的“进口”受堵,导致警队年龄结构偏老。这是一个连锁反应,重中之重还是先引导好“出”,才能做好“进”,进出畅通,警队才能发展的更好。那如何做好“出”这篇文章?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个人拙见:一是政治处做好统筹规划,警队做好思想工作,接受部门做好用人工作;二是配足配齐警队机构,让年轻法警看到上升的空间,争着愿意到警队中来。只要畅通司法警察进出渠道,就能使警队新旧顺利交接,不断壮大警队力量。本文先从警队进出渠道
2、面临的困境着手,再找出原因,提出不成熟的一些建议。对于每一人,他所能选择的奋斗方向是宽广的。爱因斯坦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瓶颈,随着刑事案件大幅增长、安全保障形势恶化,再加上警力流失严重,这一切让警队开展工作时在警力的安排上更是显得捉襟见肘,也严重制约了警队的长远发展。为此,在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方面应加大力度,畅通司法警察进出渠道,逐步配齐配强司法警察,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个人拙见,如何才能畅通进出渠道,抛砖引玉,以期对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有所裨益。首先我们来看下当前警队面临的困境:一、进出两难:想进的进不来,要出的出不去从S市范围来看,各个基层法院的专职司法警察队伍基本上都
3、存在年龄结构偏大的问题,存在的突出问题是40周岁以上的法警占比较大,年轻法警在非专职法警岗位较多,出现了专职司法警察队伍“青黄不接”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警察进出渠道不畅。近年来,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司法警察都是通过招录渠道进来,另外,司法警察提拔使用比较困难,队伍存在明显老化现象。由于整个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各个部门都缺人,故此,新进的司法警察,都被院里分配到其他部门,能到警队来当专职司法警察的较少。想进的进不来,要出的出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一)外患:案多人少,警力紧张截止2015年5月,J法院警队人员得到增加,但警力不足、调配难度大的矛盾依然突出。加
4、上2013年刑事案件数大幅增长,3名被告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明显增多,达到33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数的16.9%)o按照最高院标准,不论押解、看管,警力配置必须达到2:1,而专职法警仅5人,3名被告人以上的案件,警力配置绝大部分都未达到标准,存在极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刑事保障尚且困难的情况下,更谈不上更好的开展民事审判保障、安全保障等其它工作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极为突出。(二)内忧:另谋出路,流失严重2011年至2015年间,J法院警队人员总人数从5人增加到14人(含2013年退休1人),可谓是茁壮成长,前景喜人。但人才流失也不少,2013、2014年,共转到法官岗位3人,现法警共有10人,真正打
5、算一直留在警队的仅4人,都是40周岁以上的同志。警队里的年轻法警跃跃而试,期待能过司考,转岗到审判岗位,据统计2014年司法考试,40周岁以下的5人都参加了。鉴于本院审判岗位比较缺人,如果有人能通过考试,转到审判岗位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是可预见到的人员流失数字。如果把范围扩大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我想这个数字将更庞大。假如参加司法考试的5个人全部通过(如果有毅力,年复一年的备考,最后通过的可能性较大),那警队只能重新再招录法警或从其他岗位转任。走了再招,招了再走,周而复始,警队难道成为从法警、书记员到法官之路的缓冲部门?到最后留在警队,永远只有40周岁以上的3个人!为什么会造成警队年龄
6、结构偏老,留不住年轻的司法警察?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找下原因:二、渠道瓶颈:出口过窄、入口受阻(一)出路较窄年老法警的去向较难安排,对超龄、到龄司法警察长期工作在警队,把青春年华都奉蔽给了警队事业。等年龄到了45周岁以上时,他们仍然留在警队,对押解的安全性提出很大的威胁,如何安置年老法警,是个很大的难题。这也是个最重要的原因,当务之急,应该先疏导好“出”的渠道,有出才有进。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他们仍然占着警队的编制,就没有更好的理由,向院里要求调入更多的年轻的法警。(二)警队性质所限,年轻法警不愿留在警队1、处于协助地位,难受重视2012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人民
7、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可见协助地位是由法警的工作性质决定的:一是从属性。各级法院的主职工作是审判和执行,法警一直都处于从属地位,长期停滞在打杂、应急的阶段,当然也就对司法警务工作有效展开产生消极影响了。法警的重要性只有真正需要司法警察冲锋陷阵的时候,才能引起相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但往往是暂时的。I二是被动性。相对于公安等其他人民警察可依照相应的执法程序主动行使警察权,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则必须在法官的指令下行使职权。部分法院领导片面地认为司法警察不能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认为法警只能保障审判秩序,却不能保障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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