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消耗量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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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 0.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2.0.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2.0.5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
2、水平交通空何。2.0.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2. 0.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2.0.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2.0.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何,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0.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0.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2.0.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0.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0.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2.0.16
3、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2.0.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2.0.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2.0.1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2.0.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21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2.0.22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2.0.23飘窗:为房问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2.0.24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2
4、.0.25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O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汁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O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3. 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
5、/2面积。3. 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 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IO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Io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皿及以上者应计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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