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添加剂相关申报资质要求及通关标签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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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进口食品添加剂(一)资质要求进口食品添加剂无特定企业及产品资质要求。(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食品添加剂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并随附以下文件:(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2录入要求(1)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在“货物用途”字段勾选对应的选项:用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应选择“21-食品添加剂”;用
2、于动物饲料加工的,应选择“18-饲用”;仅用于工业用途的,应选择“26-仅工业用途”。(2)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的申报和录入要求。(三)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3)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566-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
3、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及其包装应同时符合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对应的要求。进口食品添加剂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商品编码涉及食品添加剂,但不作为人类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产品外包装上须印明具体产品用途(用于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应与申报的用途一致。2标签和说明书进口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生产许可证编号;(8)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标签还应标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以及“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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