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保健食品企业报关资质及检疫审批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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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特殊食品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
2、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婴儿、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或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还应符合乳品的规定。(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蜂产品等食品实施准入制度。属于上述种类的特殊食品,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或地区输华蜂产品名单的“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陆生动物源性食品”栏目中查询,或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
3、易的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方可进口。目前,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食品。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特殊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特殊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3进出口商备案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特殊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特殊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
4、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属于审批范围内的特殊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备案除进口食品的通用要求外,进口特殊食品还涉及以下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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