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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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统筹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江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鹰潭市土地储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中,通过公平择优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投入资金用于一定区域内土地储备,使该区域内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除财政资金以外的社会资本的持有人包括
2、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第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适用本办法。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工作,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地块遴选、方案审批、合同签订、资金监管等)。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有关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省级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合作地块遴选和方案编制审批。市土地储备机构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遴选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地块,组织编制土地储备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实施
3、方案(合作实施方案包括:社会资本方投资资金规模和年回报率、资金投入时间、归还社会资本方投资资金和回报挂钩储备土地面积、位置、收储成本和预期出让收入、收益、供应时序,社会资本方投资资金和回报归还方式等内容)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社会资本方选择和确定方式。社会资本方应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与不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并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关的监督下,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和确定社会资本方。未经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同意,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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