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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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鞍山市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根据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导向、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原则,依法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的商事登记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二)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S)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
2、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商事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个人。(四)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人员,以经营为目的,一个自然月内受托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数量超过5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与中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以中介机构的名义执业。(五)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构组织,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特色小镇等投资创业平台的管理单位,以及依法设立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服务规范(一)中介机构及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商事登记中介服务,维
3、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委托人授权同意,不得不正当使用或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二)中介机构应按以下规范开展商事登记中介服务:1、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2、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商事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3、应当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中介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商事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
4、办理委托人的商事登记业务;4、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S)中介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规范提供商事登记中介服务:1、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商事登记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应当如实、全面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2、运用网上办、掌上办、电子签名等数字化手段,对能实现“全程网办”“零见面审批”的商事登记业务,积极采用便利化办事路径,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效性,减轻委托人负担;3、精简需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对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信息和材料不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无关或法定材料清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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