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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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布时间:1989-07-10实施时间:1989-07-10发文文号:(89)环管字第201号时效性: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份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12月22日)修改章章章章章章一二三四五六第第第第第第总则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奖励与惩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
2、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3、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n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
4、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O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第十二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
5、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稹、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十三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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