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记账式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承分销业务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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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银行记账式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承分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银行(以下简称为“本行”)参与记账式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承分销业务,规范有关操作流程,确保有效识别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广*银行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行记账式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承分销业务授权资金运营中心负责开展。第二章名词术语第三条记账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地方
2、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第五条政策性金融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含临时发行计划和调增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不含簿记建档、定向等方式)发行的债券,以及我国政策性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
3、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第六条债券承销,是指债券承销团成员,通过与债券发行人签订债券承销主协议和办理债券投标业务,参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活动。第七条债券投标,是指承销团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投标系统或交易所债券发行系统等完成投标的活动。第八条债券分销,是指在债券的分销期内通过签订债券分销协议的方式完成债券的过户。第九条上市交易,是指在债券上市后,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交易所交易系统等达成现券交易的方式进行债券过户。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债券承分销业务由前台交易人员、中台风险控制人员、后台清算人员共同完成,应严格遵循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有效衔接的原则,在业务运作和风险监控等方面切实做到职责明确、有效运行。第十一条广*银行作为业务前台部门,负责本行记账式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资格的取得,日常维护,承销团投标业务及分销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后台部门,负责对记账式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承分销业务进行资金清算和会计记账。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一)行内外投标需求汇总第十三条本行对记账式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自身需求,及我行外部客户投标需求,由资金运营中心市场交易部汇总。汇总后,录入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投标系统或交易所债券发行系统。(二)债券投标第十四条投标统一通过中央债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投标系统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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