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事选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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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监事选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公司章程、广*银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行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监事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第二章监事的选任条件第四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大专(含大
2、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三)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四)具有三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监事:(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二)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S)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因违反忠实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五)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的任职人员;(六)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本行监事任
3、职资格的人员;(七)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人员;(A)不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第三章监事的选任及程序第六条本行监事由股东代表、本行职工代表及外部人事担任。第七条股东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本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八条本行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任程序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积极与本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本行对新监事的需求情况,提出监事股东单位候选名单,报监事会主席初步认定后,向股东单位发出监事候选人推荐函;(二)监事股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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