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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议事方法,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责,有效维护本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及其它监管机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是本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以维护本行、全体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2、第二章监事会产生与组成,第三条本行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本行选举的职工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的占比应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五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罢免或更换,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罢免或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笫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3、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七条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提名、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第八条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与职责第九条监事会行使和履行下列职权与职责:(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行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二)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4、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S)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五)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获取相关资料信息,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九)对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十)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
5、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整改;(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二)对本行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等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十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四)定期听取审计部门的审计汇报,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十五)定期与监管机构沟通本行情况;(十六)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条本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根据监事会要求提供经营状况、
6、财务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等信息。第十一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可根据履职需要,使用本行所有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监事会拥有独立的财务预算,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独立支配预算费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十三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十四条监事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监
7、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第一节会议的准备和召开方式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二)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或三分之一监事联名提议时;(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公司章程、公
8、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四)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七条本行召开监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监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长签发。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必须实行签名制度,签名包括签到、会议材料签收、投票表决签名、纪要或决议书签名、书面意见、会议记录签名等。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监事长(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以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时,现场外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会议材
9、料签收回执、投票表决单、纪要或决议书、书面意见、会议记录等在签字确认后先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随后将原件寄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第二节会议的议题和通知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议题包括:(一)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或建议;(二)监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三)各类专项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四)其它与监事会职权相关的报告。第二十一条本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方案或建议应预先送达监事会办公室,由监事会办公室归集整理后提交监事长,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提交的议题原则上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题,监事长应向提议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
10、议题,属于本行党委会事前研究决定范围的事项,应事前通过本行党委会研究审议同意。第二十三条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二)议题必须符合本行、全体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第二十五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1、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议题;(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监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提交监事长决定是否召开,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五个工作日和三个工作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和相关会议资料,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2、(二)事由及议题(拟审议的事项);(三)会议召开方式;(四)会议出席对象;(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八条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后,应尽快告知监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反馈方式可采用回执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确认等方式。第三节会议的出席和召开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召集。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13、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交给监事会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长向到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书一并送达监事。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民主议事,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讨论的
14、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议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议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议题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或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第四节会议的表决、决议和记录第三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可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5、,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举手、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退席又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三十七条当监事个人与议题有关联关系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本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会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检查报告或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第四十条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S)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四)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其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五)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