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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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制造或贴牌制造的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制造或贴牌制造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申请安全标志的单位可以是产品制造商、国内代理商、贴牌制造商及其他经营单位。申请安全标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制造商1具有所在国的合法资格;2 .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3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
2、产场所及生产设备;4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检测检验设备及设施;5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6 .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专职检验人员;7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8 .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全资子公司或长期的代表处。(二)国内代理商1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9 .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委托协议(至少一年以上);10 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11 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及健全的管理体系;12 销售人员必须熟悉所销售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使用方法和中国相关标准的要求。(三)贴牌制造商应具备条件按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
3、五条申请单位应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安标管理中心)提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2份)和有关申请材料。第六条安标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通知书。第七条材料审查由安标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安标管理中心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第八条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安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通过的,抽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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