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繁殖材料企业资质要求及检疫审批手续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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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一)资质要求1国外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出口商、种植企业和相关设施注册登记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出口商、种植企业和相关设施的注册,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家(地区)有关主管机构签订的输华植物繁殖材料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办理。通常由输出国家(地区)进行注册,并向海关总署提供。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点击“企业信息”-“植物类”,可查询获得输出国家(地区)注
2、册的企业及产品名单(荷兰马铃薯微型薯、韩国大花蕙兰、美国阿拉斯加马铃薯种薯、智利种球、荷兰种球、以色列葡萄苗)。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输入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1)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2)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指南
3、见本书第十三章第四节、第五节;(3)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3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海关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地方隔离检疫圃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节。4海关监管场地植物种苗应当从进境植物种苗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进境植物种苗监管场地名单”357-(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外,还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输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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