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水生动物资质要求及报关要求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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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水生动物(一)出口水生动物资质要求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对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办理指南详见本书第十四章第三节。目前已实施注册登记的有内地供港澳水生动物企业、向日本出口金鱼养殖场、输日本活鳗鱼养殖场、输韩国水生动物养殖企业等。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活动物类”-“水生动物”,可查询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二)出口水生动物申报要求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2、,提供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含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进口国家(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申报时应当申明捕捞海域。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注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海关申报。(三)出口水生动物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1)产品来源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输入国家(地区)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有注册登记要求时,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应当持有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2)包装及运输出境水生动物用水、冰、铺垫和包装材料、装载容器、运输工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
3、家(地区)的要求。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外包装或者装载容器上应当标注出口企业全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境水生动物的品名、数(重)量、规格等内容。来自不同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2其他要求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水生动物,不更换原包装异地出口的,经离境口岸海关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封识完好的准予放行。需在离境口岸换水、加冰、充氧、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应当在离境口岸海关监督下,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并在加施封识后准予放行。出境水生动物运输途中需换水、加冰、充氧的,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三、过境水生动物运输水生动物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凭货运单、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装载过境水生动物的包装容器应当完好,无散漏。经进境口岸海关检查,发现包装容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整改。无法有效整改的,不准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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