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中药材报关要求及企业申报资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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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中药材按“食用”申报的产品,应按照“动物源性食品”或“食用植物产品”有关要求办理,详见本书第六章或第七章。按“药用”申报的产品,按照以下有关内容办理。(一)出口中药材资质要求境外(地区)对输往该(地区)的出口中药材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八节。(二)出口中药材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出口中药材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货源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申报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除合同、发票、装箱单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2)产品符合
2、进境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2录入要求在货物用途栏目,应选择“17-药用”。(三)出口中药材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政府与输入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2企业要求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记录、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出口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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