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外肉制品资质备案要求及申报报关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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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食用的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进口肉类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准入制度。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或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肉类产品。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和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可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2、“陆生动物源性食品”栏目中查询。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3进出口商备案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技术规范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1商备案系统查询。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核查。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5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进
3、口肠衣的企业应事先办理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备案。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四节。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栏目中查询。6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肉类产品应当从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详见“(四)进境肉类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并随附以下文件:(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见“(五)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2)原产地证。2其他申报要求进口日本肉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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