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粮食国内外企业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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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进口粮食(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首次从输出国家(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粮食。准予进口(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粮食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见表7-1。2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大豆、小麦、大麦、油菜籽、玉米等)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
2、施注册登记制度。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粮食”,可查询允许进口粮食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食用谷物、干豆、油料(油籽)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食用谷物、干豆、油料(油籽)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口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5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海关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口粮食
3、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442-(指定企业)。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八节。6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粮食应当从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贸易凭证外,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详见“(六)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要求”;(2)原产地证书。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2其他申报要求(1)申报转基因产品的,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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