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品进口企业资质要求及进出口商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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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米粉、麦芽、已焙制麦芽、未焙制麦芽、其他麦芽、玉米粉、荞麦粉、黑麦粉、大豆粉、燕麦粉和其他粮食加工产品等,以及大米、豆类制品及薯类制品等。进口粮食加工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实施准入制度。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粮食加工品。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粮食加工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粮食制品以及其他
2、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3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境内出口粮食加工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粮食加工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并随附以下文件:(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类别含有P的需要),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详见“(四)进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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