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中药资质要求及申报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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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中药材(食药物质)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为便于表述,本节下文中“中药材(食药物质)”统称为“中药材”。一、进口中药材申报为“药用”的进口中药材应为列入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进口药用的中药材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检验和检验监督管理。海关依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境药用的中药材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即应当是已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的物质)。
2、现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详见本节参考资料。进口食药物质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部分已注册的境外中药材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新西兰输华鹿茸鹿角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企业信息”-“
3、动物产品类”-“其他动物产品”栏目中查询;“希腊输华西红花注册企业名单”“老挝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其他植物产品”栏目中查询。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动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源性中药材)实施检疫审批。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三章第二节、第三节。4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海关总署对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五节。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名单
4、可在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中查询。(二)申报进口中药材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中药材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275-装箱单、INVOICE等,并随附以下文件:(1)输出或者地区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特定证书要求详见“(四)进口中药材植物检疫卫生要求”;(2)原产地证明。2其他申报要求进口日本中药材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1)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2)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药用植物产品)。3录入要求(1)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
5、”,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2)在货物用途栏目,药用的中药材应选择“17-药用”,食用的食药物质应选择“12-食用”。(3)在货物属性栏目,食用的食药物质应根据货物实际情况选择“14-预包装”或“15-非预包装”。(三)进口中药材产品相关要求1基本要求进境中药材应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海关实施检疫。申报为“食用”的食药物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应当按照规定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目录见本书附录2-6。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食用食药物质,应当在内、外包装上标注在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进口食用食药物质的包装和标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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