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栽培介质企业资质及通关单证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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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栽培介质:是指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进境栽培介质(一)资质要求1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二节。进口有机栽培介质国外供货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其他植物产品”查询。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境栽培介质实行检疫审批制度。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低风险栽培介质免于办理,包括:陶瓷土粉、植物生长营养液(
2、不含动物成分或未经加工的植物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森林凋落物(经化学处理的、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草炭)、泥煤、苔藓及地衣、椰糠(条块)、软木碎粒粉及锯末等。(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栽培介质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外,按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经高温、高压等自然生成的泥炭(泥煤)、苔藓(地衣)、泥炭藓有机栽培介质,免于核查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需提供国外生产加工企业为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批准的优良企业的证明材料。2录入要求需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需要办理时),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三)产品相关要求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也不应带有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007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盆栽植物必须具备严格的隔离措施。进境时应更换栽培介质并对植物进行洗根处理,如确需保活而不能进行更换栽培介质处理的盆栽植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进口栽培介质审批手续,但无须预先提供样品。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海关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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