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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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以加倍的赔偿责任。鉴于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且法定赔偿本身也有对惩罚性因素的考量,短期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幅有限。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严重侵害知识产权有责任聚合的案件宜在专门法院或法庭以“三审合一”模式解决。关键词知识产
2、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引言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填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学说理论上将其称为“损害填补原则”,这也是各国民法的共通原则。因客体的无形性及其市场价值评估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判定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各国司法实践的难题。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克服权利人对“损害”的举证困难,各国除了实际损失外逐渐发展出另外几种计算损害的替代方式,即侵权人的非法获益、合理许可费倍数,以及根据前几种计算方式均难以证明损害赔偿额时采用的法定赔偿(也称定额赔偿),英美法国家还在立法和判例中针对恶意侵权的情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我国对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一般遵循相当于民事损害填补原则的“全面赔偿原则”
3、或“填平原则”,但面对“举证难、赔偿低”这一长期困扰权利人、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实效的问题,针对恶意侵权引入英美法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其威慑和惩戒作用以加大保护力度,在理论上、政策上、立法上逐渐形成了共识。目前我国2023年颁布的民法典以及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均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必要考察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明确相关规则和裁判思路,提高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确保立法意图得以实现。一、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来源与现状(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领域和地域扩张正如学者所言,“作为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为一身的制度,惩罚性赔偿主要在美国采用“。美
4、国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领域广泛,涉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海事法、雇佣法和家庭法,判赔数额有时非常惊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排斥这一制度,认为其不符合矫正正义、混淆了公私法的基本学理划分,而且其违背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偿性原则,与行政、刑事的罚金不协调,违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当然,在个别情形下,大陆法系国家也存在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例如根据1995年7月24日第(EC)1768/95号欧盟委员会条例第18条,对多次故意侵权的,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可获得多倍赔偿。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美国推行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捆绑的政策,法律制度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东亚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惩罚性赔偿呈现不同程
5、度的接纳态度。我国台湾地区不但在公平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和多部知识产权法上确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还曾经启动在民法中增订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讨论。在韩国,上世纪90年代起就有人建议在民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因大多数学者反对而不了了之,不过近年来韩国在专利、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保护领域通过修法直接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日本最高法院曾在1997年的一起案件中明确拒绝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日本公司做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认为其与日本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和理念的侵权责任之损害赔偿制度不符、违反了公共秩序。受国际经济和周边地区法治环境的影响,目前,H本也开始对知识产权领域是否导入惩罚性赔偿制
6、度进行讨论;从其特许厅2019年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关调查看,日本企业赞成引入的占40%,反对的占32%,但其中大企业里赞成和反对各半,而律师界反对的人数过半。可见,日本对知识产权领域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处于观望中。(二)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虽然在一些情形下可以刑事、行政救济,但比较而言,民事救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为直接,特别表现在权利人能够及时请求颁发禁令措施以维护权利状态、并对自己所受损害给予经济补偿。不过,多年来权利人在寻求民事救济时常感到力不从心,几无例外地抱怨举证难、赔偿低;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复杂,包括无形财产的价值评估本身就是难题
7、、权利人普遍缺乏成熟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和取证举证能力、相当多的市场主体缺乏完善的会计财务制度难以查明损失或获利、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采信规则受限于一般民事诉讼思维、商业性维权模式的替代等。作为遏制恶意侵权的对策,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在我国加入WTO后一直存在。多数人认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以惩戒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并对潜在侵权人构成强有力的威慑,防止侵权行为之发生;学界从侵权责任理论本身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等角度进一步论证,在传统民事侵权法的填平(补偿)原则应对失灵的情形下,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发掘其功能以达到阻遏恶意严重知识产权侵权的目的。当
8、然,社会各界对惩罚性赔偿及其具体适用效果并非没有疑虑,有观点认为,创新创作活动具有持续性、不应超出预防之需追求非功利的惩罚效果。我国2013年商标法、2015年种子法、2018年电子商务法、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陆续导入了针对恶意或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23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明确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同年修改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至此,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具体适用规则近期在国内外各界再次引起高度关注。特别是在专利领域,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的需求格外强烈,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业内人士的担心,因为技术创新及其成果应用总是难免与他人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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