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责任人员类型划分的制度逻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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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责任人员类型划分的制度逻辑摘要:新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个人责任的强化使责任人员划分成为潜在的争议焦点。现有规则口径不一、互相矛盾使得标准不明。证券监管与司法实践忽视对人员类型划分理由的阐述,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划分标准。与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相伴随的勤勉义务可以作为责任人员划分的潜在身份门槛。于此基础上再对责任人的职责、职务、所起作用加以考量。信息披露义务人外部人员责任的界定与划分是虚假陈述中个人责任认定的另一重要问题。新证券法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单独规定,不再将其作为一般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子公司人员则不宜以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可根据共同行政违法行为的原
2、理进行处罚。关键词:虚假陈述责任人员划分勤勉义务外部人员责任一、问题的提出2023年3月1日生效的新证券法强化了信息披露作为资本市场建设的基石地位,全面加强信息披露违规责任,将虚假陈述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警告,并处3-30万罚款提升至警告,并处50-500万元罚款。于此背景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划分与认定对于个体行政责任确定的影响陡然放大,而其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内部划分所发挥的指向作用叠加集团诉讼机制所带来的证券民事诉讼成本显著降低等因素,必然使得责任人员划分成为行政诉讼中又一渐显的争议焦点。换句话说,监管强化和集团诉讼逐步启动的背景下,责任主体的划分直接决定了相关个体的
3、履职风险,进而对各方主体在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履职行为发挥着极强的指引作用。从现有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诉讼来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当事人更多围绕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个体行政责任的成立与否进行争论。相应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判决书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缺乏足够的分析和根据。常见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已参照现有处罚已综合考虑所有责任人的涉案情况式的模糊解释,恐难以令诸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质疑平息。为改变现状,宜从责任人界分的现有实践出发,探寻其背后的真实逻辑,以期得到明确的责任人员划分标准。二、问题检视:现有规则与实践现状(一)口径不一与范围不明:现有规则的纠结
4、证券法、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员划分的法律依据。其中,证券法第193条出处,但该法并未明确二者的范围及界分标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比照该法第69条关于信披违规民事责任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然而,第193条第3款仅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可否将不构成指使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疑。作为法院裁判和行政处罚引据频率很高的条文,信披办法第58条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承担主要责
5、任的人员。但承担主要责任是否必然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同口径下该条规定能否为责任划分提供明确标准,仍需结合监管实践进行考察。认定规则第19条将行为人所起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职责和履职情况、专业背景作为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而根据该规则第17条,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披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董监高之外的人员,可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定规则表现出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扩张,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挥能动监管的态度。总的来说,上述规则对于责任人员划分给出了一定的标准和依据,但口径不一使得解释不明。互相矛盾的规则未能给出统一的人员范围和划分标准。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还需对监
6、管实践与司法观点进行考察。(二)排除式的划分与非同一的身份标准:实践现状的困惑笔者收集了17份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和相应的行政诉讼案例,对责任人员的划分进行了整理。责任人员划分呈现出以下特点:1排除式的责任划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单独认定,其他责任人一并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主管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集中说明以认定,而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做单独说明。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许多案件中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责任人员划分分别进行,但作出处罚时未作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对于不同的信披违法行为承担多次责任,却未体现出其他直
7、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层次。2 .责任人员划分缺乏说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是其地方监管局所作出的处罚中大多直接认定责任人员,对于当事人的申辩的回应强硬而模糊。通常径直地确认责任人员身份,忽略了归责(定为责任人)和责任划分(责任人类型划分以作出相应处罚)的二元性。实践中存在忽视责任人员界定问题,将责任与免责作为争议焦点,无法实现个体责任承担的公平性要求。3 .行为人的职位身份在责任人员划分中作为关键因素。有观点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二是行为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畴;三是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
8、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受上述观念的影响,责任人员界定模式大体为以下三种:(1)依据信披办法,针对财务报告失真和临时信息披露违法分别将董事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与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根据认定规则,结合其他标准将实际控制人等董监高以外而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责的人员也纳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畴;(3)在参考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结合相关情况将未履行董监高职责的其他责任人也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种划分方式都体现了对责任人职位的重视,但职位在责任人员划分中更近似于一种门槛,而非”因位定罪。可以看到,三种划分方式体现出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不同认识:(1)将其范围限定为信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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