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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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认定裁判要旨为了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可以赋予破产情形下的被挂靠人预先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但追偿范围应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金额为限。【案情】2009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蔡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设立分公司承包房地产开发业务,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蔡某为负责人,由其自行向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4月,法院裁定受理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陈某等共向某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94万余元,蔡某确认上述债权属于分公司的债务。2023年8月,管理人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20%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某房地产公司认为陈某等债权人向其
2、申报的债权实为挂靠人的债务,诉请蔡某赔偿29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裁判】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及履行情况,可以认定蔡某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故应由分公司实际经营人蔡某承担内部责任。本案系某房地产公司基于合作双方内部约定追究实际责任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责任人承担责任范围应以确认的实际债务294万余元为准。遂判决,蔡某赔偿某房地产公司损失294万余元。宣判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蔡某订立的合作协议书实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资质与技术支持,蔡某对分公司经营自负盈亏、缴纳管理费的挂靠协议。蔡某一审时已确认某房地产公司债务属分
3、公司债务,且对金额无异议,故某房地产公司的294万余元破产债权应认定为蔡某及分公司的债务。被挂靠人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后,依法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在追偿法律关系中,代偿人请求实际责任人履行义务的,应当以代为履行对外债务为前提。上述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并未全额清偿,应根据破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进行追偿。遂据此改判。【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挂靠人破产时,其代挂靠人履行债务的追偿范围应如何确定。1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特殊考量。本案中,代偿人系被挂靠人,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若不允许其先行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将导致代偿人清偿财产的减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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