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docx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监管方式,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非煤矿山(含地质
2、勘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承担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认证、安全培训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是指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等为依据,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以根据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四条【职责分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谁监管、谁归集、谁定级、谁负责”的原则,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定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定
3、期汇总发布全省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统筹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对信用主体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五条【信用主体义务】信用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监管,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第六条【信用信息范围】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证明自身合法经营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信用主体的名称、地址;2 .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3
4、.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日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组成信息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信息;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信息;4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信息;5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信息;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7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物资、演练等相关信息;9 .信用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10 .法律、法规、
5、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信息。(三)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的日常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举报事项核查等相关信息。第七条【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监管对象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章分级分类标准与评价指标第八条【信用分类】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工贸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类等5类。第九条【信用分级】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A、B、C、D、E共5个级别,其中,A
6、级和B级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C级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D级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E级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A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2 .3年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 .3年内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水平;5 .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6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B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1.1 年内未受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2 年
7、内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水平;5 .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6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三)C级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D、E级行为的,纳入本级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2.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3.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级。(四)D级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E级严重行为的,纳入本级管理:11年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2.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1.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安全生产 信用 分级 分类 监管 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