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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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为加强我省住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8月15日前反馈厅法治建设处。联系人:张婉联系电话:0451-53644869电子邮箱:jstfgc2019年8月8日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住建领域监管新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征集、记录、查询、使用和管理,以及信用档案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管理的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名单进行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含勘察、设计)、房地产业(含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企业,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
3、造师、注册监理师等住建领域注册执业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重违法、多次违法或严重违约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行为。第六条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住建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省住建领域黑名单管理平台,指导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市、县级住建归口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按照层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黑名单的管理,明确承办部门,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督检查以及“黑名单”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4、的核查。第八条“黑名单”有效期限由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依据情节予以确定。“黑名单”有效期为12个月。第九条将“黑名单”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启动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第二章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与撤销第十条全省各级认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开。第十一条“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一)司法裁判;(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形成的通报;(五)各级政府在联合惩戒机制中确认的住建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六)对举报、投诉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其他法律法
5、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第十二条省住建厅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全省“黑名单”认定标准,各级认定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十三条全省各级认定部门,在认定失信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认定主体应当自收到书面陈述、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出具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五条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当
6、事人对刑事判决提起再审或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认定。第十六条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原认定部门应当立即更正。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删除“黑名单”记录。第十八条“黑名单”有效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但对于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需要修复的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在有效期限内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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