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第六章 主管与管辖 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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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老汉居住在孟老汉居住在A村,有甲、乙、丙三子女,村,有甲、乙、丙三子女,甲子与孟老汉居住在一起,乙、丙分别居住在甲子与孟老汉居住在一起,乙、丙分别居住在B、C村,孟老汉因病去世,留有两万元存款和村,孟老汉因病去世,留有两万元存款和4间住间住房,甲、乙、丙三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村委房,甲、乙、丙三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村委会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于会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于众。即孟老汉的存款由甲、乙、丙三人均分,并众。即孟老汉的存款由甲、乙、丙三人均分,并以乙系女儿并已嫁他村为由,以乙系女儿并已嫁他村为由,4间住房分别由甲、间住房分别由甲、丙二子继承,乙对此
2、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丙二子继承,乙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村委会的决定。本案中村委会是否有权对求撤消村委会的决定。本案中村委会是否有权对这一继承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乙有权向哪一法院这一继承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乙有权向哪一法院起诉?起诉? (一)主管的概述(一)主管的概述 1 .概念概念 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称为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称为“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的主管主管”或或“法院主管法院主管”,民事诉讼中的主,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围管,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
3、间解决民事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其实质在于确立民事审判权的运作范围,其实质在于确立民事审判权的运作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凡即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审判;凡依法应由其他机应当受理并予以审判;凡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关和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则无权受理。 2.2.意义意义 (1)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2)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3.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1)立法规定
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主体标准 内容标准(2)问题 其一,模糊、笼统,且缺乏应有的涵盖力; 其二,案件定性不准。如选民资格案 其三,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异议制度 (1)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 (2)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 (3)以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以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辅原则5.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无法彻底解
5、决时,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过民事审判最终解决纠纷; 一个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只要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采用审判的方式解决。 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2)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 (3)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管问题的关系 (4)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问题的关系 1)与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2)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案例:案例: 苏某因给车间主任提意见被扣1个月工资,苏不服气想到人民法院去告车间主任。 请问,苏某可否向法院告状?要具备哪些条件? 评析: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6、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己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司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与自己所要告的公民和单位为民事权益发生了争执,才能作为原告起诉。 所谓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是指原告要告谁,提起诉讼请求解决什么问题,提起诉讼的根据是什么,有何人证、物证。 所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如计
7、划生育事项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所谓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起诉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中讲的扣发工资一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诉范围,所以不能到人民法院去告。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院之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与民事案件的主管相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与民事案件的主管相比较,二者的关系体现为:主管是确定管辖比较,二者的关系体现为: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具体的前提和基础,管
8、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具体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确定的意义。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确定的意义。2.意义意义 (1)管辖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精神,管辖权的完整和科学可以维护和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 (2)管辖的直接功能在于明确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推诿或争夺管辖的现象发生,使民事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3)管辖制度的明确性和科学性,使当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诉权的方向,避免了因 管辖不明带来的告状无门现象,为当事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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