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住院制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伦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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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自愿住院制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伦理分析*刘子怡,肖巍(1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IOoo84; 2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 究中心,北京100084)精神健康问题是全球公共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精神 卫生法治建设是提高国家精神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的重要保障。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启动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历经 二十余年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22年10月 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然而,尽管精神卫生法已经得到实施,但这部法律仍存在一些争 议,其中一个焦点问题便是非自愿住院制度。非自愿住院制度涉及患
2、者、家属、医生、社会等主体之间的多元关系,关乎自由、健康与安 全等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因而具有深刻的伦理内涵,在制度设计 和执行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回应关于伦理正当性的追问。本文在回顾非 自愿住院制度诞生与发展历史的基础上,试图分析和阐释我国精神 卫生法非自愿住院制度所面临的伦理争议,并从公共健康伦理的视 角提出完善非自愿住院制度和精神卫生治理的路径。1非自愿住院制度的诞生与发展精神障碍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在不同历史时期,人 们对精神障碍的认知和理解不同,对其的态度和治疗方式也不同。非 自愿住院制度便是人类社会在对精神障碍认知和治疗发展中产生的 一个涉及道德和法律争议的问题。精神卫
3、生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既试 图解决这一问题,也带来了更多、更深入和更复杂的伦理争论。早在现代精神病学诞生之前,各种隔离和监禁精神障碍患者的机构便 已经存在。根据福柯的描述,1656年法国下令在巴黎设立收容总署 以监禁包括精神错乱者在内的流浪贫民1。英国伦敦贝特莱姆收容 院的前身伯利恒圣玛丽医院至晚于十五世纪初开始收容精神错乱者, 并逐渐由综合性医院转变为专门化的精神障碍患者收容机构2。这 些收容机构的主要功能和运作方式不尽相同。巴黎收容总署等公立收 容机构的设立通常并非出于医疗目的,而主要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 序的一种手段。一些私人运营的“疯人院”或教会开办的收容所则在 监禁患者的同时对他们进行
4、救助、照护乃至治疗。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随着精神病学医学化进程的展开,收容院、 “疯人院”、庇护所、救助院等收容机构逐步转变为治疗性机构,即 精神病院。患者在精神病院中遭受的非人对待受到了较多关注,欧美 精神病院的人道主义改革由此开启。这一时期,各国也产生了对精神 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进行法律规约的需求。法国1838年6月30日关 于精神错乱者的第7443号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 该法规定了由患者亲属提出的和根据行政命令实施的两种非自愿住 院模式及其程序。英国1845年精神错乱法和郡收容法将公 立和私立收容院纳入管理体系,规定建立精神病委员会来规范医疗行 为,防止脆弱患者受到剥削
5、和虐待,1890年新精神错乱法又进 一步强化了收治程序3。然而,自诞生以来,有关非自愿住院制度的伦理正当性的争议就一直 存在。总体来说,支持非自愿住院制度伦理正当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出于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在美国,“国家亲 权”(ParenS Patriae)是各州非自愿住院制度依据的重要法律原则 4 o当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监护人无法保护其权益时,国家作为最 高位阶的监护人和最后的保护屏障,有权行使监管权,保护社会成员 的权利。据此,当患者认知、思维和判断力因受到精神障碍的损害而 无法接受基本治疗时,非自愿住院制度有助于协助患者获得诊疗,保 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其次,是出于
6、维护他人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早期非自愿住院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社会防范机制形成的。 尽管对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名限制个人自由之合法性的担忧一直伴随 着非自愿住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但减少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安定的 不良影响,特别是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一直以来都是精神卫 生工作的重点之一;最后是出于对公共健康的保护。精神障碍是全球 重大公共健康问题,它不仅对个体精神健康造成深刻影响,也与各类 躯体疾病呈现复杂的交互作用。同时,患者家庭、社会和国家都承担 着精神障碍的沉重负担。因此,精神医学实践,特别是非自愿住院实 践,一直以来都担负着公共健康的职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 范。但与此同
7、时,非自愿住院制度的伦理正当性也不断受到来自理论和实 践的多重质疑。第一,对精神障碍患者自主性的追问构成了对非自愿 住院制度正当性的重要挑战。在医疗实践中,患者不仅是诊疗活动的 客体,更作为主体参与其中,因而尊重患者自主性是医学实践的重要 伦理原则。而非自愿住院构成了对患者自主性的限制,在这一意义上, 其所面临的伦理问题就在于,维护患者健康、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定的 需要能否优先于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利的需要。再进一步地,鉴于精 神障碍与个体道德身份、自我认知、决定能力之间的复杂关系,非自 愿住院制度还必须回答“何为自主”“精神障碍患者在何种程度上 是自主的”和“如何充分尊重精神障碍患者自主权”等更
8、深层次的 问题。第二,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的反精神病学思潮对精神病学 展开了深入反思,动摇了非自愿住院制度的学理基础。例如,精神病 学家托马斯萨斯(ThOnIaS SZaSZ)提出“精神疾病是一个神话”的 观点,他认为精神疾病是由社会发明和构建的,精神病学是一种蕴含 道德价值的政治和社会行为。因此,萨斯主张一种纯粹道德意义上的, 而非医疗和病理学意义上的“自主性精神治疗”,认为非自愿住院治 疗不具备医学、法律或道德上的合法性5。第三,实践中精神卫生 服务“机构化”与“去机构化”两种模式各自的弊端也使得非自愿 住院制度安排处于摇摆不定之中。在“机构化”模式下,各国精神病 院数量、床位数量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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