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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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9月 3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印发,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管控煤矿采掘接续紧张引发重特大事故 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
2、一的,为采掘接续紧张:(一)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 矿井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 量”)可采期小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最短时间的;(二)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未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 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三)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 (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 施工的;(四)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 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的(除遇大 断层构造带或煤层变薄带不可采等外),或未经批准擅自 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的;
3、(六)煤层群开采时,未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 间,施工近距离邻近煤层回采巷道的;(七)擅自减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 程、钻孔工程,或擅自缩减瓦斯抽采时间,减少灾害治理 措施的;(八)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进行采煤的;(九)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 定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确认的其它采掘接续紧张 情形。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 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 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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