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自检自查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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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自检自查对照表检查内容现状描述存在问题自查人员第一聿总则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 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防突机构红头文件,防 突管理制度,防突岗位责任 制。突出矿井是否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 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 处理。突出预警机制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
2、矿井是否依据本细则,结合矿 并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防突工作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 “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是否 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 应抽尽抽、效果达
3、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 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是否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 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 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 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 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 方可恢复生产。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是否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 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 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
4、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 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o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是否根据地质勘查 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 十八条 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以上的煤层进行 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 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是否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 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突出矿井的设计是否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 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 要参数等。非突出
5、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 有揭煤作业前是否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是否符合 下列要求:(一)斜井和平碉,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 主要巷道是否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 置在突出煤层中时,是否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 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 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 出煤层的地点是否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 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突出矿井是否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
6、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是否同时 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 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 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 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突出矿井是否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 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 称“三量”)统计和分析。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
7、少于14个月:(三)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 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当矿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时,是否及时降低煤炭产量, 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是否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 斯地质图。图中是否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 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 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 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 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矿井瓦斯地质图,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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