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修订长春理工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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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理工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修订)长春理工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综合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方式之一,通过考试促进教师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
2、重要环节,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试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五条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是本科生基本的学习纪律。第六条学校成立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安全保卫部(处)、教务处、后勤处、信息化中心、校医院等部门。本科课程考试工作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
3、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每学期考试前,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布置考试有关工作,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要求,研究落实考试任务。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培养方案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和实施。第八条学院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严格落实考试任务,抓好考试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在考试前,认真召开“三会”,传达有关考试文件及要求,明确考试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一)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二)学院教职工大会。明确任课教师、监考
4、教师、班级导师和年级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考试资格认定、监考、试卷的评阅、成绩评定与管理、考试纪律等。(三)学生动员会。加强学生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教育,要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强调学术诚信,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第九条考试期间,学校党政领导、教务处领导应到考场进行巡视,指导考试工作;各院党政领导也应深入本单位考场,督促和检查考试工作。第十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自主选定修读课程。每学期必修课程(不含体育课),由教务处统一预置。选修课必
5、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网选课。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和考试条件的当学期必修课,学生可直接参加考试;其余课程需上网选定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第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并在考试前两周完成修读本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凡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课程考试。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后由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或患急病要求请假
6、(缓考)者,必须于考试前3天(特殊情况除外)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请假要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未经批准请假的学生,视为旷考。不得临考前或开考后申请缓考,同一科目只允许申请一次。第十三条参加第一次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进行重修,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和重修不办理缓考手续。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违纪作弊被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应进行重修。学生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的不设补考,应进行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的不设补考,
7、学生可选择其他课程继续学习,专业方向课一旦选定按必修课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考试时间(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学期校历安排,期中考试和半学期结课课程的期末考试一般在第九周进行,全学期教学的课程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三周进行,补考及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重修课程一般在结课后即可进行考试。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二)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单独组织考试,考核形式由教师自行确定,其他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在考试命题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第十五条考试安排(一)考试
8、的组织安排分为学校组织和学院组织两种,通识教育必修课及部分学科基础必修课由学校负责组织,上机考试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二)教务处负责制定校内考试的排考规则,学院必须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规则排考。为充分考虑学生考试周内考试任务的均衡,由教务处先对学校组织考试的课程进行排考,待教务处排考工作完成后,学院再对负责的考试课程进行排考。考试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的,学院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三)所有考试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监考人数一般按以下比例设置:50人以下的考场设2人监考,50人至80人的考场设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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