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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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加强长租房建设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在规定年限内仅用于出租,并限定使用和处置权利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长租房规划、建设、出租、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师市住建局是师市长租房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租房的政策制定、方案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师市发
2、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做好长租房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长租房租赁期满5年后方可进入商品房交易市场。根据市场租赁情况,若在5年以内上市交易,需经师市同意。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师市长租房需求,制定长租房土地政策,及时提供土地供应。第六条长租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第七条长租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长租房按照商品房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有效满
3、足居住需求,配建套数不低于50%要求;(二)长租房的建设须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整体验收;(三)建设单位须对房屋进行装修,满足居住使用功能。第三章租售管理第八条长租房建设单位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且负责出租期间的运营和维护。第九条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二)隐瞒住房租赁的信息,泄漏或者不当使用承租人信息;(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申请租住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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